「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民進黨黨團提案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主張立委應以最高標準防範性騷擾或性別歧視之言行。並明定立委違反相關規定除由紀律委員會作成處分建議外,涉及刑事責任時應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立委對性騷擾與性別歧視行為的規範,並建立涉及刑責時移送司法的明確機制,維護國會形象與性別平等。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立法委員、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及相關當事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之一(防範性騷擾及性別歧視言行)及第三十條(違反規定之處分與涉刑責移送機制),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以最高標準防範性騷擾、彰顯性別平等並維護國會尊嚴;疑慮:違規認定與移送程序的具體標準及與現行法制的銜接需要明確規範。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立委行為法本會期有多個版本,建議比對各版本對處分與移送司法機制的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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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委員會審查2024-04-22
委員會審查2024-04-25
委員會審查2024-05-06
委員會審查2024-05-08
案由
本院民進黨黨團,鑒於立法委員作為最高民意代表、立法院作為最高民意殿堂,自應以最高標準防範性騷擾或性別歧視之言行,以彰顯我國注重性別平等之價值,並維護國會尊嚴;其次,立法委員若有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相關規定,除經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作成處分建議,提報院會決定外,若有發現涉及刑事責任時,亦應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爰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立法委員行為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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