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因應少子化、營造友善育兒環境,本案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放寬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請領條件。主要將津貼請領上限由6個月延長為12個月,並將可申請育嬰留停的子女年齡放寬至6歲。
能幫助到什麼
讓有生育意願的公教人員可請領更長的育嬰留停津貼、並在子女較大時仍可申請,支持親職陪伴與育兒。
主要影響對象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有育嬰留停需求的公教人員,以及公保基金財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育嬰留停津貼請領上限由6個月延長為12個月,並放寬可申請育嬰留停的子女年齡至6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津貼與放寬年齡有助友善育兒、回應少子化;疑慮:增加公保基金給付負擔,並可能擴大公教與一般勞工育嬰待遇的落差。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育嬰給付延長常涉及基金財務,可留意審議中對給付成本的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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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4-12,2024-04-1
交付審查2024-04-12,2024-04-1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游顥、黃健豪、傅崐萁、謝龍介等19人,有鑒我國人口少子女化影響,為鼓勵具有生育意願之人員,並提高公教人員整體工作環境待遇。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有鑒國內少子化趨勢,為營造友善育兒環境,保障具有生育意願之人員,延長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上限,由六個月變為十二個月。另有專家學者指出,0至6歲嬰幼兒之家庭教養,決定孩子的一生,雙親陪伴對於成長學習具有重大影響,因此同步放寬放寬可申請育嬰留停之養育子女年紀至六歲。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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