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修正洗錢防制法第五條並增訂第五條之一,將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用語對齊FATF規範、納入相關高風險業別應負等同金融機構的防制義務,並明定融資租賃、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及線上遊戲或遊戲點數等四類業者應建立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登記監理制度。提案動機是相關業者常被詐團利用卻缺乏監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主管機關對四類高風險業別有明確監理依據,提升整體洗錢防制與打詐效能。
主要影響對象
融資租賃、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與遊戲點數業者、金融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詐騙被害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對齊FATF用語、新增現金高風險業別授權指定)、增訂第五條之一(四類業者建立法遵聲明登記監理制度),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對齊FATF國際規範、補上四類高風險業別監理;疑慮:多版本主題重疊需整併,新增登記監理增加業者法遵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其他洗防版本可並列比較,看委員會如何整併條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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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委員會審查2024-05-23
委員會審查2024-06-03
委員會審查2024-06-05
委員會發文2024-06-05
委員會審查2024-06-06
黨團協商2024-06-28
黨團協商2024-07-08
黨團協商2024-07-09
黨團協商2024-07-11
黨團協商2024-07-12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鑒於我國近年來詐騙案件叢生,且部分行業雖常為詐騙集團洗錢之用,卻仍無一定監理機制。為完善我國洗錢防制制度,並解決國內實務常見之問題、提升執法效能以利打擊詐欺及洗錢犯罪,爰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洗錢防制法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於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公布施行。本次修正,係考量我國目前虛擬資產業者、融資租賃業者、第三方支付業者及遊戲點數業者均面臨受詐騙集團利用而為詐騙、洗錢之用途;為加強我國相關業者之洗錢防制效能,並利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妥善監管,爰擬具本法第五條修正及增訂第五條之一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以下稱FATF)於2018年10月將虛擬資產(Virtual Asset)相關活動納入洗錢防制規範,並於詞彙表新增「虛擬資產」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修正本法「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文字與FATF之用語及範圍一致。並針對2021年行政院國家洗錢資恐及資武擴風險評估報告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列為洗錢高風險弱點行業,增訂前述業者應負等同金融機構強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義務。另考量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五項現金使用限制規定,未能涵蓋全部現金洗錢高風險業別,爰於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五項新增「或其他依其業務特性、交易型態易為現金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人員」,並授權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本項指定之範圍,應包含「一定金額」之指定,俾利因應社會情況,彈性調整。(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就融資性租賃業者、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以及線上遊戲或遊戲點數業者應建立洗錢防制制度部分,明定上開四業業者應建立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登記監理制度。(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珊珊 黃國昌 吳春城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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