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二條,內容包含三項:每屆改選正副院長應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產生;委員參加秘密會議應切結保密協議、禁帶通訊產品;以及將立委及黨團公費助理的任用資格、條件予以法制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正副院長選舉改記名投票可提高投票透明與政黨責任,秘密會議保密規定可降低洩密疑慮,公費助理法制化則使其權利義務更明確。
主要影響對象
立法委員、各黨團、立法院公費助理,以及關注國會運作透明度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正副院長記名投票互選)、第五條(秘密會議保密切結等)及第三十二條(公費助理任用法制化);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政黨政治與責任政治、降低洩密風險、保障公費助理權益;疑慮:記名投票對委員投票自主的影響、保密與禁帶通訊措施的執行與比例、助理法制化是否減少彈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國會自身議事規則的修法,記名與否往往是各黨團攻防焦點,可持續追蹤協商過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委員會審查2024-04-10
委員會審查2024-04-11
委員會審查2024-04-22
委員會審查2024-04-25
委員會發文2024-04-29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等16人,鑒於我國政黨政治發展日益成熟,每屆立法院報到宣誓改選正副院長時,應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產生,以落實政黨政治;其次,委員參加秘密會議應切結保密協議,降低洩密疑慮;再者,立法院公費助理協襄助黨團及委員議事運作、參贊機要,其任用資格、條件等應予以法制化,俾使權利與義務相當,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自實施單一國會以來,立法院運作備受各界矚目,參考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每屆立法院報到宣誓改選正副院長時,應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產生,以落實政黨政治、責任政治,並可避免因朝野席次接近而陷入爾虞我詐之政治氛圍。
二、秘密會議攸關國防、外交等國家機密事項,故出列席會議人員均應有切結保密協議之義務與責任,且出列席秘密會議之人員應嚴格禁止攜帶任何通訊產品入內,以降低洩密疑慮。
三、立法委員及各黨團之公費助理人數眾多,其襄助立法委員和各黨團問政質詢,參贊機要,為持續精進國會改革,提升國會功能及角色,公費助理應予以法制化,俾使權利與義務相當。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立法院組織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