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主張回復公投投票日的彈性,於公投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該期間若有全國性選舉,則與選舉同日舉行。意在改變現行每兩年單獨舉辦一次、與大選脫鉤的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公投可在案件成立後較短期間內舉行,並有機會與全國性選舉合併,方向上有助提升民眾投票參與意願。
主要影響對象
具投票權的全國公民、中央選務機關及公投提案方。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三條,將公投舉行時間改為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並規定該期間若有全國性選舉應同日舉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每兩年一次且與選舉脫鉤縮限人民創制複決權、不利投票意願,應回復彈性並可與選舉同日;疑慮:公投與大選綁在一起可能影響選務量能、議題討論與投票判斷,過往對「公投綁大選」與否本有分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公投與選舉是否同日屬反覆爭議的議題,建議對照歷次修法沿革理解各方立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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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游顥、翁曉玲等18人,有鑑現行公民投票法訂定每二年舉行公民投票一次,縮限憲法保障中華民國國民以公民投票實踐創制、複決之權利,與全國性選舉脫鉤不利於民眾投票意願,爰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是我國憲法賦予人民的參政權,自民國92年12月31日公民投票法公布施行後,人民可以用公民投票方式,來決定法律、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施行以來先後舉行5次計20案全國性公民投票。
二、然民國108年所修正之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其修正明定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等,縮限憲法賦於人民實踐創制、複決之權利,本修正條文回復民國107年1月3日所公布法令之精神,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
三、總體考量我國公民之投票習慣,為有助於提升公民參與公投意願,如於投票案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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