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刪除限制受監護宣告者之公民投票權,落實身心障礙者平等政治權利;現行規定被認為與國際人權公約和國內其他選舉法律相矛盾。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受監護宣告者享有公民投票權,解決法規斷層問題;使身心障礙者更平等地參與公共事務。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監護宣告者,使其獲得公民投票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刪除限制受監護宣告者公民投票權的規定;詳見原文說明具體修正內容。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身心障礙者平等政治權利,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疑慮:刪除限制後可能出現投票權濫用或不當影響的風險。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平衡身心障礙者權益與公民投票公正性的保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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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鑑於現行《公民投票法》第七條仍限制受監護宣告者之公民投票權,不僅有違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政治權利之精神,亦與業已修正刪除相關限制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產生法制規範上之矛盾。為落實身心障礙者之基本參政權,消弭法規斷層,爰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二十九條明文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政治權利,包含選舉與被選舉權。國家不應僅因國民受監護宣告,即全面剝奪其參與公共事務及表達意見之基本政治權利。現行條文以「未受監護宣告者」作為行使公民投票權之前提,顯與前開國際人權公約之精神相悖。
二、查立法院業於民國一百十二年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全面刪除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之限制規定。基於相同之憲政法理與人民權利保障,現行《公民投票法》卻仍限制受監護宣告者之公投權,導致實務上出現「受監護宣告者具備選舉總統及公職人員之權利,卻無權對重大政策行使公民投票」之法制斷層。為維護法制規範之一致性,爰予修正。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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