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刪除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中關於稅務文書「寄存送達」的特別規定。立委指出其他稅法早已陸續刪除類似條文,改用行政程序法統一辦理,唯獨證交稅還留著,故提案使其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讓證交稅文書的送達回歸行政程序法統一規範,減少各稅法規定不一致造成的解釋與適用困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刪除)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中有關寄存送達的規定,使其改依行政程序法辦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其他稅法及行政程序法一致、簡化法制;疑慮:屬細節調整,公開討論不多,主要在確認送達程序銜接無漏洞。
政治雷達小叮嚀
稅法常見的「體例一致化」修法,看似小條文,重點在送達程序是否仍保障納稅人收受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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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委員會審查2024-10-02
委員會審查2024-10-16
委員會審查2024-10-30
委員會審查2024-10-31
委員會發文2024-11-04
黨團協商2024-11-18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參酌本院法制局之專題研究,有關稅務文書之寄存送達規定,現行僅有證券交易稅條例有特別規定,對照稅捐稽徵法及其他稅法,已無寄存送達之相關條文。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比照稅捐稽徵法及其他稅法規定予以刪除,以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查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涉及寄存送達規定,於96年間修法刪除,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二、有關其他稅法涉及寄存送達部分,包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於70年間修正刪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七條前段於69年間修正刪除、所得稅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於68年間修正刪除、房屋稅條例第十七條於81年間修正刪除、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於102年間修正刪除,以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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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證券交易稅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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