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案修正監察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提案指該二條文最後修正於民國三十八年,其中所稱「警憲當局」屬威權統治時期設計。修法參酌刑事訴訟法證據保全規定及憲法第八條,主張證據保全與拘束人身自由應由司法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避免軍民不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監察法相關條文與現行憲法及刑事訴訟法人身自由保障接軌,去除威權時期的用語與設計。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監察院、司法及犯罪偵查機關,以及涉及調查程序的相關當事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監察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參酌刑事訴訟法證據保全及憲法第八條規定,調整證據保全與拘束人身自由相關權限的行使主體與程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移除威權時期「警憲當局」設計、符合憲法人身自由保障與權力分立;疑慮:條文調整後監察權行使的程序與配套須確保不影響其調查功能。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老舊條文的現代化常涉及權責重新界定,可關注修正後監察權與司法權的分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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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吳琪銘、王美惠、張雅琳等20人,鑑於監察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最後修正期日為三十八年五月二十日,所稱警憲當局乃我國威權統治時期之不當擴權設計,參酌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第五節證據保全乙節及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所有證據保全與拘束人身自由相關權力均應由司法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避免軍民不分之流弊,爰擬具「監察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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