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針對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現行制度須以三十日以上為單位、且限子女滿三歲前申請,被認為過於僵化。提案新增「親職假津貼」,讓家長能更彈性(如以日計)請領,並與現行育嬰留停津貼合併計算期間。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需兼顧工作與育兒的勞工家長,提供更彈性的請假與津貼選項,回應臨時托育、學校半日課等實際照顧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育有幼兒的受僱勞工、雇主及就業保險基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一條新增親職假津貼之規定;新增第十九條之三,明定親職假津貼與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期間合併計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育嬰假僵化、性別請領懸殊,參考歐盟與瑞典經驗增設彈性親職假津貼有助友善育兒與性別平等;疑慮:津貼財源、與既有育嬰留停津貼合併計算的設計,以及對雇主人力安排的衝擊仍須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育兒津貼類修法常牽涉保險基金財源,可留意「錢從哪來」與「企業怎麼配合」兩個審查重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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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案由
本院委員林淑芬、洪申翰、范雲、李彥秀等23人,鑑於現行育嬰留職停薪制度過於僵化、塊狀,如申請必須以三十日以上為原則、且於子女滿三歲前方能申請,實不符合家長兼顧照顧子女及工作之需求。為改善台灣少子女化之處境,創造友善育兒家庭之職場,使勞工得兼顧工作及育兒需求,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新增親職假津貼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2019年聯合國「人口暨發展計畫」研究報告指出,台灣長期深陷低生育率之根本原因為「育兒與家務強烈性別分工不均」。人口學家也分析,東亞國家生育率持續低迷,形成東西方差異的關鍵為「性別平等」程度。我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2009年開辦迄今,請領之性別比例仍懸殊,男性不到三成,七成以上為女性(依勞動部統計2022年請領人數性別比男性25.2%、女性74.8%)。
二、2022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4次國家報告審查為員會結論性意見和建議,國際審查為員會明確指出,台灣的育嬰假制度仍然僵化,建議研究並參考國際經驗,以設計永續和彈性制度為目標,改善現有的育嬰假制度。
三、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時間直至子女滿三歲前,無法完整涵蓋兒童需要照顧之年齡層,且須以三十日以上為期,依109年勞動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關懷調查顯示育嬰留職停薪期滿重回職場工作之適應有困難比率,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增長而增加,不具彈性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形同迫使女性勞工於照顧子女及繼續工作二擇一。實務上,家長經常面臨學校因傳染疾病停托,或學校僅上課半日,有固定接送或臨時之托育需求。由111年勞動部的兩項調查,更能窺見社會對改革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的迫切需求,《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顯示,近八成受僱員工認為應放寬以「日」或「小時」使用育嬰留職停薪,以利彈性運用照顧子女;《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顯示,近五成企業同意以「日」或「小時」彈性使用育嬰留職停薪,且企業規模越小,同意比例越高。
四、參照國際上育嬰假制度之修法趨勢,2019年歐盟會議通過《工作與生活平衡指令》(The Work-life Balance Directive),要求會員國利用三年時間遵守該指令的立法措施,其中一項即為「讓家長有更靈活的彈性工作安排,以利照顧八歲之前的幼童」。爰參照瑞典親職假制度及國際育嬰假制度修法趨勢,新增親職假津貼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為鼓勵勞工能留任職場、兼顧照顧幼兒及工作之需求,新增之親職假津貼,與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期間合併計算。(新增第十九條之三)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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