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將收出養兒童及少年的媒合職權回歸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負責,同時保留現行仲介服務機構仍可接受委託,形成地方政府與媒合機構「雙軌並行」制度。提案指現行合格媒合機構僅八家,恐有壟斷與品質控管疑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地方政府社會局介入收出養媒合,主張更能掌握出養家庭狀況並評估收養人條件,增加資源投入以保障兒少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出養及收養家庭、收出養兒少、媒合服務機構及各縣市政府社會局。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明定收出養媒合職權回歸各縣市政府社會局,並保留仲介服務機構接受委託,採地方政府與機構雙軌並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歸地方政府可避免機構壟斷與品質不一、強化兒少保障;疑慮:地方社會局人力與專業量能是否足以承接,雙軌分工恐生權責不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制度由單軌改雙軌時,可關注地方政府承接量能與分工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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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案由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收出養兒童及少年職權由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負責,而現行仲介服務機構仍能接受委託,採取雙軌並行制度,以確保出養兒童少年之權利,避免因為疏漏造成悲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衛福部於民國100年提出修法,明定兒童及少年因父母或監護人無法扶養時,其出養工作應委由謀合服務機構代為尋覓收養人,惟十餘年下來,發現諸多問題,顯然到了必須修法的時刻。
二、由於國內符合收出養的媒合機構僅有八家,造成收出養家庭選擇性有限,有壟斷的疑慮。且機構負責出養、認養工作,志工業務繁重,品質不易控管。
三、因此修法將國內兒少收出養工作,回歸到各縣市政府社會局,其優點是縣市政府社會局較能接近了解出養兒少家庭狀況,評估收養人條件,經法院裁決之後執行。而原有仲介服務機構仍能接受委託。
四、由地方政府和媒合機構雙軌並行,期望兒少之收出養工作更完善,有更多資源投入,更能保障出養兒少之權利,避免機構疏失產生不幸事故。
提案人
連署人(20)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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