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強化監察人的獨立性。現行條文要求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職員,但未明定違反的罰則,導致主管機關只能通知、無法裁罰。提案增訂罰鍰機制,讓行政機關得對違法情形裁處。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公司利害關係人(如股東、債權人),透過強化監察人獨立性提升公司治理透明度。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司監察人、企業經營者,以及股東與其他利害關係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就監察人違反兼任禁止規定之情形,增訂行政機關得處罰鍰之裁處機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規範缺乏罰則致監察人兼任情形難以遏止,增訂罰鍰可落實監察人獨立性與公司治理精神;疑慮:罰鍰額度的妥適性與裁處標準的明確性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替既有義務「補上罰則」是常見修法,可留意罰鍰級距與認定標準,這決定條文能不能真正落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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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案由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鑒於公司法雖要求監察權應具備職權行使之獨立性,但仍普遍存在以企業內部經理人、職員或監察權行使所及之業務相關人員來擔任監察人之情事,除造成公司治理不透明外,對於利害關係人影響甚鉅,爰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增強行政機關對於違法情形之裁處機制,落實公司法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監察人為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下,為保障利害關係人所設置之原則性監督職位,並應具備職權行使之獨立性,惟違反該規範之法律效果及罰鍰為何,則未見明文,使得監察人兼任公司內部職位或涉及公司利害關係業務之情形時有所聞,因法規未有明文規範裁處機制,行政機關僅能就發現的個案進行違法之通知,卻未能有進一步裁處。
二、為強化監察人獨立性之落實,爰訂定違法之罰鍰,以落實公司法精神。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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