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強化監察人的獨立性。現行條文要求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職員,但未明定違反的罰則,導致主管機關只能通知、無法裁罰。提案增訂罰鍰機制,讓行政機關得對違法情形裁處。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公司利害關係人(如股東、債權人),透過強化監察人獨立性提升公司治理透明度。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司監察人、企業經營者,以及股東與其他利害關係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就監察人違反兼任禁止規定之情形,增訂行政機關得處罰鍰之裁處機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規範缺乏罰則致監察人兼任情形難以遏止,增訂罰鍰可落實監察人獨立性與公司治理精神;疑慮:罰鍰額度的妥適性與裁處標準的明確性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替既有義務「補上罰則」是常見修法,可留意罰鍰級距與認定標準,這決定條文能不能真正落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