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4830000

「電業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4-0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電業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與天然氣事業法修正屬同一套思路,處理電力管線鋪設遇到的土地使用爭議。引用民法第786條管線安設權與釋字第440號,主張公用管線鋪設不需另附土地使用同意書,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補償基準。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申請用電裝設管線的民眾與電業,減少土地使用權爭議導致的施工延宕與司法資源耗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申請用電的民眾、電業(如台電),以及電力管線經過土地的所有權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電業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調整電力管線鋪設之土地使用要件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補償基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管線安設權為法定物權、既成道路已享稅賦減免,免同意書並明定補償可減少延宕;疑慮:對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權的限縮與補償基準的合理性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天然氣事業法修正案邏輯一致,審查時常會被併案討論,可對照兩者措辭是否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案由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鑒於公用事業管線鋪設時,常因土地使用問題致使工程延宕,為保障民眾權益並確保公用設施順利設置,爰擬具「電業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民眾為用電所需而申請裝設管線時,實務上經常產生土地使用權限爭議,致產生鋪設延誤甚至需耗費司法資源之情事,實非民眾之福。
二、再者,民法第七百八十六條即已明揭管線安設權:「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此「管線安設權」乃法律所明定賦予之原始物權,且已開闢計畫道路或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公路、道路或現有巷道所有權人既已受有稅賦減免之補償利益,對於為民眾服務之公用事業管線鋪設,自應無需再附土地使用同意書,或透過司法再行爭取,並於鋪設完成後得為必要之維護與更新。
三、依大法官釋字第440號解釋文「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受相當補償之權利。」然現行公用事業管線埋設卻未完整明定合理補償基準,且實務上部分行政單位更曲解損害補償之意義限於工程開挖後之回復修補,而罔顧所有權利人地下權損失,與解釋文精神不符。為保障民眾財產權益並確保公用設施順利設置、減少爭議,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補償基準。

提案人

連署人(20)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電業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電業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看解析 ›「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