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4090000

廢止「印花稅法」,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4-0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由黃捷等委員提出,主張廢止「印花稅法」。提案指出印花稅自民國23年制定、屬經濟發展初期的簡便課稅方式,與營業稅有重複課稅疑慮,且有承攬認定、查核擾民、處罰過重等爭議。廢止後建議財政部另以固定財源彌補地方稅損,並一併檢討財政收支劃分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減少書立憑證時的印花稅成本與相關爭議,對需開立收據、契據的營業人與民眾較為便利。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需書立應稅憑證的營業人與民眾、地方政府財政及財稅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本案為廢止「印花稅法」全部條文;提案並建議配套同步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以彌補地方稅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印花稅與營業稅重複課稅、爭議多且不合時宜,廢止可降低交易成本、活絡經濟,且行政院108年已通過廢止;疑慮:廢止將造成地方稅損,替代財源與財劃法修正能否及時到位、地方財政是否受衝擊,是主要關注點。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廢稅最大的關卡常在地方財源,可留意「財劃法配套」是否同步推進,這往往是成案關鍵。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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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等19人,鑒於印花稅法早於23年便已制定,係利用憑證書立時課徵稅負,雖然存在世界歷史悠久,且擁有徵收方便之特性,為經濟發展初期、欠缺課稅資料時之簡便方法,但因其與營業稅重複課稅疑慮,已逐漸不合時宜。印花稅之原應課徵憑證計有5類30目,在75年時配合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而縮減為4種,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但仍無法消除其課徵的諸多爭議,例如:執行業務者應否於銀錢收據貼取印花稅票、是否因所收報酬為現金或票據而異、本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承攬」性質如何認定、涉外契約之處理、疑似違反租稅公平性原則、處罰過重及查核程序擾民等各種問題。綜上所述,廢除印花稅可減少交易過程之成本及爭議,達到活絡經濟之效果,擬廢止「印花稅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廢止印花稅法,可避免重複課稅、降低交易成本及減少各項爭議,達到活絡經濟之效果。
二、行政院於108年9月12日會議通過廢止「印花稅法」,時任財政部長蘇建榮表示,待立法院正式通過廢止印花稅後,中央會以固定財源彌補地方政府的稅損。
三、有關本法廢除後的地方替代財源,建請財政部一併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該法自88年1月25日最後一次修正至今,已逾25年未進行檢討修正,然各地方政府財政情形已大不相同,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故建請本草案修正通過後,立即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並視地方政府實際需求,來挹注地方政府之稅損,以達兼顧地方財政健全與稅收課徵合理性。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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