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針對使用危險物品的工廠強化管理:增訂雇主應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以涵蓋對員工的損害賠償;提高未依規定申報危險物品的罰鍰額度並改為主管機關逕處罰鍰並令限期改善(修正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九條定明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提案以工安事故危及員工為背景。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在現行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外增加對員工的最低保障,並透過提高罰鍰與逕處方式督促工廠誠實申報、便利主管機關稽查,降低工安與環保事故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使用危險物品的工廠及其雇主與員工、周邊居民與救災人員,以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增訂雇主意外責任保險義務、提高第二十八條之十四及第三十一條相關罰鍰並改為逕處罰鍰、第三十九條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加員工保障、強化工安申報與管理、提高違規成本;疑慮:雇主保險成本對中小工廠負擔、與既有勞保等保障的重疊、罰鍰比例與逕處程序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同期另一工輔法修正案(如楊瓊瓔版)方向相近又各有重點,可對照雇主保險與罰則設計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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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4-24
委員會審查2024-04-25
委員會發文2024-04-29
案由
本院委員鍾佳濱、蔡易餘等17人,鑒於近年有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時,未善盡安全管理之責任,導致發生環保、工安事故,不僅危害廠內勞工及協助救災人員之生命安全,更影響周遭工廠或居民之權益。而現有規範不僅未涵蓋對員工之保障,是類工廠未依規定辦理危險物品申報時,主管機關亦無法適時監督管理,且裁罰金額過低,其處罰方式及管制效果不足,為促使工廠善盡危險物品之申報義務,俾利主管機關適時稽查管理,避免發生環境污染、工安事故,並設有雇主對員工之最低保險責任義務,爰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期因有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未善盡安全管理責任,致使發生工安意外,危及員工生命安全,惟現有規範僅針對危險工廠有因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之傷害或財物受損之虞,而要求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卻未涵蓋對員工之保障,爰修正本條增訂雇主意外責任保險,當發生意外事故時,得以負擔雇主對員工的損害賠償責任,作為最基礎的保障。
二、此外,該類工廠多未依前開規定辦理危險物品之申報,致主管機關無法適時監督管理;又工廠違反前開規定者,係先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不改善或未申報者,始處罰鍰,且裁罰金額過低,其處罰方式及管制效果不足,為促使工廠善盡危險物品之申報義務,俾利主管機關適時稽查管理,避免發生環境污染、工安事故,爰修正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提高罰鍰額度,並將處罰方式修正由主管機逕處以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
三、第三十九條定明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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