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第31條及第39條,針對工廠未據實申報危險物品數量或配置圖說者提高罰鍰,並調整裁罰方式為主管機關逕處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另增訂重大事故停工處分規範。提案理由是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工廠爆炸案凸顯現行罰則過低、管制不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管機關對未據實申報危險物品的工廠可更有效裁罰並要求改善,有助及早稽查、降低工安與環境風險,保障勞工、救災人員與周邊民眾。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涉及危險物品的工廠業者、廠內勞工、救災人員、周邊居民及工廠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8條之14(提高罰鍰並改為逕處罰鍰並令限期改善或申報)、增訂重大事故停工處分規範、修正第31條相關罰則、修正第39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嚇阻、督促據實申報、強化工安與環境管理;疑慮:罰則幅度與停工處分對業者的影響須衡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因明德廠爆炸案而提出,與同會期另一件工輔法版(202110037320000)方向相近,可對照兩案罰則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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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鍾佳濱、邱志偉等16人,鑒於工廠製造、加工因儲存危險物品超量,不僅造成工安事故、環境污染以及危害協助救災人員生命安全,亦嚴重威脅鄰近周遭工廠和民眾安全,現行「工廠管理輔導法」罰則過低,無法有效遏制工廠未據實申報危險物品數量或配置圖說之行為,實有提高罰則之必要,爰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工廠管理輔導法(下稱本法)自民國(下同)90年3月14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3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109年3月20日施行。
一、位於屏東科技產業園區之科技公司,112年9月22日發生廠房爆炸案,最終造成10人死亡,其中包括4名消防員殉職、111人受傷。事件發生後,經查發現該公司廠內違法儲放3,000公斤屬於消防列管之公共安全危險物品,超過管制量30倍。
二、經查本法現行第二十一條訂有危險物品申報之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七款及第八款並明定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裁罰金額過低,顯見處罰方式及管制效果不足,為促使工廠善盡危險物品之申報義務,以利主管機關適時稽查管理,避免發生環境污染、工安事故,爰擬具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九條修正草案,提高罰鍰額度並將處罰方式修正由主管機逕處以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修正草案第二十八條之十四)
三、及增訂第二十八條第十四項第三項,有關工廠發生重大事故之停工處分規範。
四、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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