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十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三及之十四,將危險物品申報違規的罰鍰改為「逐次遞增」制,以督促業者盡速改正,並調整條文順序使罰責較重者在前。提案動機是112年屏東工廠大火造成嚴重傷亡,事故涉及未申報超量危險物品。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促使工廠及早申報並改正違規狀態,有助主管機關即時掌握危險物品、降低工安與環境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存放或使用危險物品的工廠業者、周邊居民、勞工及工廠管理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八條之十三(裁罰改採逐次遞增制)並調整為第二十八條之十四(依罰責輕重重新排序),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以遞增罰則督促立即改正、強化工安與環境安全、回應重大事故;疑慮:罰鍰累進的合理級距與對中小工廠的衝擊,需評估比例原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罰則的修法可留意級距設計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6-07,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07,2024-06-1
案由
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鑒於工廠於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時,應善盡安全管理之責任,俾利減少工安事故之發生。民國112年屏東工廠發生大火,造成十人死亡、百人受傷,事故原因包含工廠內存放逾管制量三十倍之危險物品,且未申報予主管機關,使主管機關難以即時監督掌握。為最大程度且積極地保障國人與環境之安全,將處罰金額改採逐次遞增制,以督促違法狀態得以盡速改正。另為符合整體法制,調整相關法條之順序。綜上所述,爰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十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是類申報義務仰賴工廠之自主性,爰將裁罰改採逐次遞增制,以督促違反狀態得以盡速、即時改正,符合比例原則,有效維護人民權益。(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十三)
二、為遵循法制體例,「應先規定罰責較重者,再規定罰責較輕者」,爰調整現行條文第二十八條之十三為第二十八條之十四。(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十四)
提案人
連署人(21)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工廠管理輔導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