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八條,增列工廠主管機關(經濟部)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的工廠,應通知勞工主管機關並輔導限期改善。立法說明指出一般工廠未被授權實施勞動檢查,存在協助缺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工廠主管機關對所轄工廠工業安全衛生的協助與輔導職責,補足一般工廠的協助缺口。
主要影響對象
一般工廠經營者、廠內勞工及經濟部、勞動部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八條,增列主管機關應協助勞工主管機關,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之工廠通知勞工主管機關,並輔導該工廠限期改善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基於政府一體,工廠主管機關應對所轄工廠工安積極協助、補足勞檢未及之處;疑慮:與勞動部勞動檢查職權如何分工、避免疊床架屋等屬可討論面向。
政治雷達小叮嚀
工安涉及多個主管機關,建議釐清通報與輔導的權責歸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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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05-16,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16,2025-05-2
案由
本院委員呂玉玲、羅廷瑋等16人,有鑑於國內工廠針對實施勞動檢查部分,目前僅限於加工出口區及礦場的部分,一般的工廠並未被授權實施勞動檢查。且目前僅勞動部或其授權相關機關設立的勞動檢查機構才能進行勞動檢查,基於政府一體的概念,身為工廠管理輔導的主管機關,對所轄工廠的工業安全,應有積極的協助責任。爰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工廠主管機關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之工廠應有積極輔導改善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今工業安全衛生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非經濟部,且依據勞動檢查法規定,惟有勞動部或由其授權相關機關設立的勞動檢查機構才能進行勞動檢查;由於主管機關經濟部並未被授權設立勞動檢查機構,來針對一般工廠實施勞動檢查,基於政府一體的概念,身為工廠管理輔導的主管機關,對於所轄工廠的工業安全衛生亦需積極的協助責任,故應強化其協助及輔導職責。
二、目前勞動部有授權給經濟部設立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勞動檢查,可是僅限制在加工出口區及礦場的部分,一般的工廠則未被授權實施勞動檢查,明顯有其缺漏之處。有鑑於上,爰擬具修訂「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案,增列主管機關應協助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工廠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勞工主管機關,並輔導該工廠限期改善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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