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要放寬公司登記的委任代理人範圍。現行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限委任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與記帳士法第十三條容許記帳士辦理登記事項不一致,故擬增列記帳士得擔任代理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中小企業實務上委託記帳士代辦公司登記取得明確法律依據,提案說明認為可落實記帳士法、便利中小企業。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中小企業、記帳士、會計師、律師及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項,於原限會計師、律師之委任代理人外增列記帳士。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中小企業實務需求、落實記帳士法、降低委辦成本;疑慮:涉及記帳士與會計師、律師業務範圍劃分及代理品質與責任認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核心是不同專業執業範圍的銜接,可一併參照記帳士法第十三條的業務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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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有鑑於實務上中小企業多委託記帳士代理設立公司,且《記帳士法》第十三條規定記帳士得執行業務含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但《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委任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與前揭《記帳士法》規定不同。茲為配合實務需要,並落實《記帳士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爰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記帳士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記帳士得執行業務之一為:「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有鑑於中小企業多委託記帳士代辦公司登記及一般商業登記等情事。而公司法對於公司登記之受託代理卻限於會計師及律師,有損記帳士執業之權利。
三、有鑑於實務上中小企業多委託記帳士代理設立公司,並落實《記帳士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爰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項增列記帳士得以擔任代理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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