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等23位委員提出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修正,主張現行委員辦公事務預算採制式平均分配,未考量原住民立委服務區域涵蓋全國、幅員遼闊的交通成本差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能針對選區幅員遼闊的立委(如原住民立委)調整辦公事務費或交通服務的分配方式。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及偏遠廣域選區立法委員、立法院行政與預算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委員辦公事務預算分配相關規定,具體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反映原住民立委全國選區的實際交通成本、追求實質公平;疑慮:差異化分配的標準與預算增加幅度如何拿捏,各方看法不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此案涉及國會內部資源分配,可留意委員會審查時的跨黨派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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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4-10
委員會審查2024-04-11
委員會審查2024-04-22
委員會審查2024-04-25
委員會發文2024-04-29
案由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等23人,鑑於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給予立法委員每年一定數額之辦公事務預算,用於電話費、郵資、油料費等相關辦公事務費用。據此,立法院依本條規定,以制式的方式公平分配與其他之委員提供公務之交通工具服務。然以原住民立法委員為例,原住民立法委員服務區域為全國選區,即包含臺灣本島、澎湖、金門與馬祖,交通所需成本遠大於都會選區的立法委員。又以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區中的花蓮縣秀林鄉為例,該鄉面積為1,642平方公里,將近彰化縣面積的1.5倍、雲林縣的1.2倍,光一個秀林鄉的面積,服務範圍就大於彰化縣或雲林縣。目前立法院除未考量原住民立法委員選區幅員遼闊的特殊性外,偏鄉或離島的立法委員亦有類似的情形亟需解決,僅以形式上制式分配辦公事務費用,反造成實質之不公平,恐間接影響國人的參政權益。為解決此一長期不公平之現象,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立法院通盤考量立法委員選區之差異性與實際需求,規劃實質公平且最為適宜的交通等相關費用的協助方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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