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薪資所得應許核實減除必要費用)意旨,在現行三項薪資特定費用外,再增訂「職業責任保險保險費」與「職業團體會費」兩項,當合計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時,可檢附證明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受僱者若實際自費負擔職業責任保險費或職業團體會費,可選擇核實減除必要費用,使薪資課稅更貼近實際所得、符合租稅公平。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自費負擔職業責任保險費或職業團體會費的受僱者,以及稅捐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於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增訂第四目「職業責任保險保險費」及第五目「職業團體會費」為得核實減除之必要費用,並配合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施行相關)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釋字745號精神擴大可核實減除的薪資必要費用,兼顧租稅公平;疑慮:項目擴增可能增加稽徵與舉證成本,並引發其他費用是否比照納入的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薪資費用核實減除採「擇優」性質,可留意適用門檻與須保留的證明文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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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案由
本院委員王正旭、蔡易餘等17人,為使薪資所得計算規定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七四五號解釋意旨,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等原則,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與提供勞務相關且實際由所得人自行負擔之職業責任保險保險費及職業團體會費二項特定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五號解釋指出,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之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本法相關規定。
二、為使薪資所得計算規定符合前開司法院解釋意旨,本法第十四條業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修正,就薪資所得計算方式,增訂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三項特定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惟查,與提供勞務相關之必要費用原不以上開三項特定費用為限,如職業責任保險保險費、職業團體會費等,若實際由所得人自行負擔,亦應允其舉證自薪資收入中減除。爰增訂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第四目「職業責任保險保險費」及第五目「職業團體會費」費用項目。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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