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提案者希望退休金能隨物價指數成長而調整,以保障退休教職員權益;提案參考勞工保險條例及國民年金法相關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避免退休金因通貨膨脹而實質受損;解決退休人員生活所需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後的經濟保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七條條文,調整退休金給付金額隨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變更;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保障退休教職員權益,維持退休金購買力;疑慮:增加財政負擔,調整機制是否合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財政影響與調整機制的合理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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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5-10-20
委員會審查2025-10-23
委員會審查2025-11-06
委員會發文2025-11-10
案由
本院委員柯志恩、羅廷瑋等18人,為維護教師退休權益,加強保障退休教職員所領之退休給付不因通貨膨脹而實質受損,應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及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之規定,即退休金額隨物價指數成長而調整,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以來,退金給付調整比率,遠不及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所規定之內容,為加強保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人員,不致因行政院等機關被動處理調整事宜,致影響退休人員生活所需,茲比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國民年金法之規定修正之,也方能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83號解釋中所述意旨:「國家自有維持依系爭條例重新審定之退撫給與之財產上價值,不隨時間經過而產生實質減少之義務。」
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另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亦規定老年年金給付「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再者,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亦有相同之規定。
三、為保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益,比照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體例,修正第一項文字,並刪除第二項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文字或」、「應經立法院同意」文字。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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