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針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鬆綁育嬰留職停薪年資補繳的時間限制。讓教職員選擇全額負擔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購買育嬰留停期間年資時,不再以本條例施行後為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條例施行前已有育嬰留停事實的教職員也能補繳費用、納入年資,提案說明認為可消除施行前後差別待遇並鼓勵育嬰留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曾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基金與教育及人事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八條,使教職員選擇全額負擔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購買育嬰留停年資不以本條例施行後為限。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消除施行前後不公平、鼓勵教職員育嬰留停以緩解少子化;疑慮:年資回溯與全額補繳的財務與制度衡平、適用範圍認定須審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留意審議時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對回溯補繳財務影響的試算說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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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案由
本院委員柯志恩、洪孟楷、羅廷瑋、黃健豪等21人,鑑於因應少子化造成國家危機,鼓勵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讓教職員留職停薪,不以本條例施行後為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條例第四項限制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方得選擇全額負擔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且以本條例施行前後為斷,致令施行前同樣具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之人員,無法購買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年資,顯失公平。
二、育嬰留職停薪教職員選擇負擔繳付全額費用,本條例施行前具資格者人數不多,不致發生政府額外支出。
三、為因應少子化所造成國家危機,鼓勵教職員增產報國,減緩少子化持續惡化情形,提案不以本條例施行後為限,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之教職員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彰顯對待育嬰留職停薪教職員公平性。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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