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2210000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三讀)
最新進度
2024-04-2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馬文君、蘇清泉等18位委員針對工廠危險物品管理提出修正,鑑於屏東明揚工廠爆炸大火案,將危險物品申報相關罰則自第三十一條移列至第二十八條之十四,並提高罰鍰額度。罰鍰擬提高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工廠危險物品申報義務,有助主管機關稽查管理,保障廠內勞工與救災人員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製造、加工或存放危險物品的工廠負責人、廠內勞工、消防救災人員及鄰近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將第三十一條第七、八款危險物品申報罰則移列並修正為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罰鍰提高為五萬至五百萬元;配合刪修第三十一條第四、七至十款文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高額罰則可督促工廠落實申報、避免工安事故重演;疑慮:罰鍰上限大幅提高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對業者負擔影響等,各方看法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會期多位委員針對同一爆炸案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版本,可比較各版罰鍰級距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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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4-24
委員會審查2024-04-25
委員會發文2024-04-29

案由

本院委員馬文君、蘇清泉等18人,鑑於近年有工廠製造、加工或存放、使用危險物品時,未善盡安全管理責任,導致發生火災、爆炸等工安事故,危害廠內勞工及協助消防救災人員之生命安全。為避免憾事再次發生,爰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工廠負責人罰鍰額度,並由主管機逕處以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以要求工廠負責人重視並肩負起危險物品的申報責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去(112)年9月22日於屏東縣明揚工廠劇烈爆炸大火案,造成10死(4名消防員、6名員工),超過百人輕重傷,屏東縣政府公布資料顯示,廠內存放3,000公斤屬於消防列管公共安全危險物品種類的有機過氧化物,超出管制量30倍,突顯工廠業者未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辦理申報危險物品或對危險物品數量、配置圖說等申報不實情事。
二、為強化工廠危險物品之管理,為落實工廠對於危險物品之申報義務,俾利主管機關適時稽查管理,避免發生環境污染、工安事故再次發生,賦予主管機關依違法情節行使裁罰權限並強化管制措施,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並將處罰方式修正由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第三十一條第七款、第八款移列第二十八條之十四條並修正)
三、因「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第七款、第八款有關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及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危險物品申報義務罰則,已修正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十四規範,爰予刪除;第九款、第十款配合款次修正。另第四款有關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規定,配合該款規範內容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三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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