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蔡易餘、莊瑞雄、陳冠廷等20位委員針對屏東明揚案後的工廠危險物品管理,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修正,將申報罰則移列新條文、提高罰鍰並改由主管機關逕處罰鍰並令限期改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促使工廠善盡危險物品申報義務,便利主管機關適時稽查,降低環境污染與工安事故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的工廠負責人、廠內勞工、救災人員及周遭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修第二十八條之十四(危險物品申報罰則並提高罰鍰、改逕處)、修正第三十一條配合刪修、修正第三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罰則過低、效果不足,應提高並改變裁罰方式;疑慮:逕處罰鍰是否給予業者合理改善空間、罰鍰級距高低等,各方看法不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案與多位委員的工輔法版本高度相似,審查時通常會併案討論,可關注最終整合版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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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4-24
委員會審查2024-04-25
委員會發文2024-04-29
案由
本院委員蔡易餘、莊瑞雄、陳冠廷等20人,鑒於近年有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時,未善盡安全管理之責任,導致發生環保、工安事故,不僅危害廠內勞工及協助救災人員之生命安全,更影響周遭工廠或居民之權益,爰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工廠管理輔導法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公布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並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施行。查本法現行第二十一條訂有危險物品申報之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七款及第八款並明定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惟鑒於近年有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時,未善盡安全管理之責任,導致發生環保、工安事故,不僅危害廠內勞工及協助救災人員之生命安全,更影響周遭工廠或居民之權益,是類工廠多未依前開規定辦理危險物品之申報,致主管機關無法適時監督管理;又工廠違反前開規定者,係先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不改善或未申報者,始處罰鍰,且裁罰金額過低,其處罰方式及管制效果不足,為促使工廠善盡危險物品之申報義務,俾利主管機關適時稽查管理,避免發生環境污染、工安事故,爰擬具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九條修正草案,提高罰鍰額度,並將處罰方式修正由主管機逕處以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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