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2190000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4-2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蔡易餘、莊瑞雄、王美惠等19位委員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77條,主張保險業務員的管理規則不應僅由金融主管機關單獨訂定,應將勞動部納入共同規範。背景是釋字第740號後,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勞資關係認定與勞動權益保障仍未解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保險業務員的考核、懲處等管理規則將納入勞動主管機關意見,可能強化其勞動權益保障,間接維護保戶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保險業務員、保險公司、金管會與勞動部,以及保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保險法第177條,將原由主管機關單獨訂定的業務員管理規則,改為應會同勞動部訂定;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管理規則賦予保險公司權力過大、規避勞基法,應納入勞動部把關;疑慮:可能被關注雙頭監理的協調成本及對業界經營彈性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題有多個黨團與委員版本,建議併看不同版本的授權與適用範圍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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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4-22
委員會審查2024-04-24

案由

本院委員蔡易餘、莊瑞雄、王美惠等19人,有鑑於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攸關保戶保障,為完善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與保戶保障之健全。爰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民國105年10月21日大法官釋字第740號針對「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契勞動契約」一案作出解釋,認為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應視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與工作時間及業務風險的負擔來判斷。
二、然此一釋字說明,仍無法解決長久以來存在於保險公司與保險業務員之間對於彼此勞資關係認定之差異與合約簽署問題。現今因為數眾多的保險業務員屬承攬合約,為避免現行「保險法」之子法「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所賦予保險公司對於其業務員的監督管理及考核懲罰之權利過大且規避勞基法之控管,以致嚴重損害保險業務員應有之勞動權益,故提出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文修正案,將勞動部納入。
三、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僅規定「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唯管理規則之制定、修正、實施,於實務上授權保險同業公會及保險業執行,並據此對業務員進行考核、升遷、監督。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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