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提案者引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醫療的保障義務,主張現行山地離島地區優惠未涵蓋分散居住的原住民長者,爰在適當排富後,由政府全額補助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保險費並免除其就醫部分負擔。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五十五歲以上、符合排富條件的原住民可免繳健保費並免就醫部分負擔,提案者認為有助保障原住民長者醫療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被保險人,以及健保主管機關與全體健保財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七條(保險費負擔)與第四十八條(部分負擔),增訂對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於適當排富後全額補助保險費並免就醫部分負擔。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應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醫療的保障、改善花東等地就醫不便;疑慮:以族群身分給予健保補助的平等原則、排富標準與健保財源負擔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留意條文中排富的具體標準,這通常是適用範圍與財務影響的關鍵。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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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案由
本院委員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黃仁等20人,鑑於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依上開規定,國家應對原住民族衛生醫療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惟目前全民健康保險法現行條文所稱之「山地離島地區」,未能保障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長者之醫療權益,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目前所全民健康保險法指稱「山地離島地區」,即「全民健康保險山地離島地區一覽表」地區之優惠措施,源於臺灣光復後,省政府在原住民族地區普遍推行之山地人民生活改進重要施政,積極扶助原住民族改善衛生醫療之環境,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不謀而合。
二、但目前原住民族因部落現狀生活不易,分布四散,根據2022年底戶政統計,2022年原鄉地區族人為298,835人,非原鄉地區族人為285,290人,即原鄉地區族人占全國地區比率為51.2%,且原住民族人遷居都會區人口有逐年上升趨勢。而目前花蓮、臺東縣醫療資源不足,花蓮縣地廣、且醫院數少,三家大型醫院又集中花蓮市區,花蓮中南區偏鄉民眾就醫極度不便,臺東縣僅有一家區域醫院,顯見花東地區醫療資源極度不足。
三、考量山地離島地區醫療資源缺乏、就醫不便,為回歸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精神,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要求,適當排富後,爰提案應全額補助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其保險費;於醫療院所就醫,應免自行負擔費用。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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