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邱議瑩、吳沛憶等16位委員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修正,以屏東明揚爆炸案為例,主張現行危險物品未確實申報的罰則偏低(一至五萬元),擬大幅提高罰則督促廠商確實申報。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高未依規定申報危險物品工廠的罰則,督促廠商落實自主管理與申報。
主要影響對象
使用、製造或加工危險物品達管制量的工廠負責人、勞工及鄰近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一條,提高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第一項第七款)的罰鍰額度,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罰則與可能造成的重大災害不成比例,應大幅提高;疑慮:提高幅度如何訂定才合理,各方看法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多案僅修第三十一條,另有案改採新增第二十八條之十四架構,可比較立法技術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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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4-24
委員會審查2024-04-25
委員會發文2024-04-29
案由
本院委員邱議瑩、吳沛憶等16人,工廠管理輔導法對於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然而此一廠商自主管理行為,因罰則偏低,屢屢發現未確實申報之情形,實有大幅提高罰則之必要,以督促廠商確實申報,爰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位於屏東科技產業園區的明揚國際科技公司,112年9月22日發生廠房爆炸案,最造成6人死亡,其中包括4名消防員殉職、109人受傷。事件發生後,才發現該公司違法儲存危險物品3,000公斤,超過管制規定的30倍以上。
二、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現行法規裁罰僅1萬元至5萬元不等,與其可能造成的重大災害不符比例原則,實有大幅提高罰則之必要,以遏止廠商投機心態,擔起該有的防災責任。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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