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氣候變遷、全球暖化的顛覆性環境衝擊,以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s)行動之國際接軌,並兼顧在地化台灣的發展需要,我國於民國108年完成台灣永續發展目標研議;同時也積極落實推展永續台灣之各項國家政策與施行方案,於民國109年訂頒國土計畫法,並將於民國114年全面落實施行。為此,農業部必須擔負起國土功能分區中,農業發展地區(農一、二、三、四及五範圍土地)的永續發展治理權責,研議並執行農業地區之永續發展規劃與政策。其中的農四地區,也就是台灣的主要農村地區範圍,估計有4,271個農村,迫切需要建構農村整體永續發展規劃與政策制度,來強化因應全球氣候與環境變遷之制度調適能力,並接軌國土計畫法新國土治理制度的變革施行。 二、政府對農業發展地區,過去的政策核心主要擺在三農政策,重點集中於農業、農地與農民的照顧。農村發展在政策上經常被忽略,以至於城鄉發展失衡問題嚴峻,轉型發展困難重重。然而,自民國99年以來農村再生條例的實施,已然有了改變,也逐步回應了農村發展課題並取得成果,獲致社會肯定。雖然如此,但近幾年國際環境丕變和極端氣候的新形勢影響,以致台灣農村面臨前所未有的新一波永續發展的挑戰,而益顯脆弱。實際上,農村再生基金實施即將在今年進入最後階段,也很快就會用罄。 三、透過農村再生條例的修正,來進一步落實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推動農村更新、社區公約與農村韌性發展等政策,不只有其迫切必要及時代意義;更應藉此,一方面無縫接軌國土計畫新治理制度的全面實施,另方面加速推動農村的轉型再發展,強化極端氣候與國際環境丕變的農村調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