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農村再生條例第7條及第15條,提案理由為極端氣候與國際環境變遷下農村永續發展面臨挑戰,且農村再生基金即將用罄,擬配合國土計畫法新治理制度、加速農村轉型並強化氣候調適能力。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強化農村整體永續發展規劃、銜接國土計畫法的農業發展地區治理,並維持農村再生相關政策的經費與制度運作。
主要影響對象
農村居民與社區、從事農村再生的地方團體,以及農業部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農村再生條例第7條與第15條,配合國土計畫制度調整農村整體永續發展規劃與相關基金規定;細部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氣候變遷與基金將用罄使制度更新有其必要,並可與國土計畫接軌;疑慮:基金規模與財源、農村發展與農地保護間的權衡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114年全面施行的國土計畫法高度相關,可一併留意農業發展地區(農四)的配套規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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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委員會審查2024-05-15
委員會發文2024-05-23
案由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有鑑於近年國際環境丕變和極端氣候的新形勢影響,以致台灣農村面臨永續發展的挑戰,且農村再生基金實施也即將用罄,恐影響落實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推動農村更新、社區公約與農村韌性發展等政策。爰擬具「農村再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接軌國土計畫新治理制度的全面實施、加速推動農村的轉型再發展、強化極端氣候的農村調適能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政府對農業發展地區,過去的政策核心重點集中於農業、農地與農民的照顧。農村發展在政策上經常被忽略,以至於城鄉發展失衡問題嚴峻,轉型發展困難。
二、我國於民國108年完成台灣永續發展目標研議,於民國109年訂頒國土計畫法,並將於民國114年全面落實施行。有鑑於此,農業部必須擔負起國土功能分區中,農業發展地區的永續發展治理權責,研議並執行農業地區之永續發展規劃與政策。其中的農四地區,也就是台灣的主要農村地區範圍,迫切需要建構農村整體永續發展規劃與政策制度,來強化因應全球氣候與環境變遷之制度調適能力,並接軌國土計畫法新國土治理制度的變革施行。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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