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農村再生條例修正草案擬調整條文以強化農村永續發展,推動農村轉型再發展,並因應氣候變遷與國土計畫法實施;農村再生基金額度將提高,以支持農村發展計畫。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農村地區強化調適能力,推動永續發展,並解決農村再生基金即將用罄的問題;農村地區居民將受益於改善的農村發展政策。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農村地區居民、相關單位和農業發展地區。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農村再生條例的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農村永續發展、推動農村轉型再發展、因應氣候變遷與國土計畫法實施;疑慮:條例修正對農村地區的實際影響、提高基金額度的財務規劃和執行情況。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農村再生條例修正草案時,需關注條例修正對農村發展的影響和實施情況。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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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6-07,2024-06-1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6-07,2024-06-1
案由
本院委員郭國文、陳冠廷等19人,鑒於行政院組織改造後,農業部及所屬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成立,農村再生已為政府重大施政項目,另配合國土計畫法全面實施及國家永續發展目標,農村再生條例實有通盤檢討修正之必要,以落實農村永續發展政策推動,促進農村轉型再發展,強化臺灣農村調適能力,以利永續韌性臺灣農村目標達成,爰擬具「農村再生條例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幾年國際環境丕變和極端氣候的新形勢影響,以致臺灣農村面臨前所未有的新一波永續發展的挑戰,而益顯脆弱。然而,農村再生基金截至113年2月底僅剩497億元,在推動第四期計畫(113-116年)後,農村再生基金將用罄,實有提高基金額度之必要。
二、為因應氣候變遷以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行動之國際接軌,並兼顧臺灣發展需要,我國於108年完成臺灣永續發展目標研議;再者,國土計畫法將於114年全面落實施行,農業部必須擔負起國土功能分區中,農業發展地區(農一、二、三、四及五範圍土地)的永續發展治理權責,研議並執行農業地區之永續發展規劃與政策。其中的農四地區,也就是臺灣的主要農村地區範圍,估計有4,271個農村,迫切需要建構農村整體永續發展規劃與政策制度,來強化因應全球氣候與環境變遷之制度調適能力,並接軌國土計畫法新國土治理制度的變革施行。
三、透過農村再生條例的修正,來進一步落實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推動農村更新、社區公約與農村韌性發展等政策,不只有其迫切必要及時代意義;更應藉此,一方面無縫接軌國土計畫新治理制度的全面實施,另方面加速推動農村的轉型再發展,強化極端氣候與國際環境丕變的農村調適能力。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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