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1140000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4-0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六條,擬規定開發單位舉辦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的公開會議時,書面通知對象應納入開發所在地的立法委員。提案指出現行作業準則的書面通知對象包含地方政府、議會及村里辦公處等,卻獨缺當地立法委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開發所在地的立法委員可在環評公開會議階段獲得書面通知,較能即時掌握資訊並反映民意。
主要影響對象
開發單位、開發所在地立法委員、當地居民及環保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六條,明定開發單位舉辦環說書公開會議時書面通知對象的範圍(納入當地立法委員),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通知對象缺漏、讓中央民代得以監督並反映在地民意;疑慮:立委是否屬適當的法定通知對象、與既有地方參與機制的分工等仍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環評程序修法可留意是否提升民眾參與或僅調整通知對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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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案由

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8人,鑒於開發行為對民眾影響重大,然代表當地民意之中央民代卻因現行法令之闕漏,導致許多開發行為進行中,卻無法得知訊息,更遑論代表當地民意進行監督與反映民情。爰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開發單位於舉辦有關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公開會議時,應以書面通知對象之範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立法目的,係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因此,在地民意的參與,對於開發之規劃,實屬重要。
二、又依現行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定,對於開發行為應實施影響評估者,於規劃時應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製作前,應舉辦公開會議,並書面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開發行為所在地之各級行政單位與民代機關。
三、然審究書面通知對象,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直轄市或縣(市)議會、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代表會及鄉(鎮、市、區)之村(里)辦公處,獨缺開發所在地之立法委員,致諸多重大開發行為,僅當地基層民代知情,中央民意代表無法獲知相關資訊,致未能充分表達開發區域之民意。
四、綜此,為使開發行為之環評作業能廣納當地民意,爰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六條,規定開發單位舉辦相關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公開會議時,應以書面通知對象之範圍。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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