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0930000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4-0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擬放寬以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稽徵機關後辦理分期繳納,不再受應納稅額三十萬元門檻限制;並配合修正,使納稅人提出設定抵押同意書後可先申請移轉證明、辦理產權移轉以籌款繳稅。提案指出現行制度常使納稅人被迫賤售財產或以高值財產抵繳而受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遺產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可更彈性地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分期繳稅,並先行辦理產權移轉籌措現金,減少賤售損失。
主要影響對象
遺產稅、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尤其持有不動產者)及稅捐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分期繳納與不動產抵押)及第四十一條(同意移轉證明書核發),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減輕納稅人籌款壓力、避免賤售受損、提高繳稅彈性;疑慮:對稅捐保全與欠稅追徵的影響、抵押與移轉先後順序的風險等仍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稅務繳納便利化修法可一併留意稅捐保全與徵起的配套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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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林德福、蘇清泉等26人,針對納稅義務人未能及時籌措現金納稅而必須以實際價值遠高於稽徵機關核定價值之財產,抵繳應納稅款,或需以該財產賤價預售籌款繳稅,以致遭受鉅額損失之案例層出不窮。有鑑於此,爰提案修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明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無論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與否,納稅義務人均應得以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該管稽徵機關後,辦理分期繳納;同時,另配合修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明定納稅義務人提出以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之同意書後,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俾便納稅義務人得於繳清應納稅款前,得先行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以利其以該設定抵押權之財產籌措現金納稅。綜上,爰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針對納稅義務人未能及時籌措現金納稅而必須以實際價值遠高於稽徵機關核定價值之財產,抵繳應納稅款,或需以該財產賤價預售籌款繳稅,以致遭受鉅額損失之案例層出不窮。有鑑於此,爰修訂本法第三十條,明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無論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與否,納稅義務人均應得以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該管稽徵機關後,辦理分期繳納;同時,另配合修訂本法第四十一條,明定納稅義務人提出以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之同意書後,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俾便納稅義務人得於繳清應納稅款前,得先行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以利其以該設定抵押權之財產籌措現金納稅。

提案人

連署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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