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能源管理法第七條,因應能源多元化,擬調整能源供應事業設置能源儲存設備的相關規定。提案指出本法於1980年制定時僅有燃氣、燃煤、燃油機組,尚無再生能源,現行規定已不符再生能源併網對儲能的需求。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能源儲存設備的設置規範納入再生能源情境,配合能源轉型與再生能源併網的穩定供電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能源供應事業、再生能源與儲能業者及能源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能源管理法第七條,更新能源儲存設備設置的相關規定以納入再生能源情境,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法規制定年代久遠、應配合再生能源與儲能現況更新;疑慮:儲能設置義務的範圍、成本負擔及與其他能源法規的整合等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能源法規更新可一併對照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儲能相關條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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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案由
本院委員楊瓊瓔、黃健豪等21人,有鑑於《能源管理法》規定,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者,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能源儲存設備。然該法於1980年制定時,當時發電技術僅限於燃氣、燃煤及燃油機組,尚無再生能源。故為配合能源多元化,爰擬具「能源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合現況並利於政策推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政府為降低對化石能源的依賴,以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20%為目標,2019年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對於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於技術發展初期階段,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期望透過儲能設備的研發與示範,促進儲能設備的設置,使再生能源成為可靠穩定的電力來源,達成國家能源轉型之目標。
二、因光電、風電等再生能源之間歇性,發電時間與用電時間無法全然搭配,大量再生能源發電之電能併網後,須仰賴儲能系統促使發電與用電達成供需平衡。有鑑於此,儲能系統之重要性不言可喻。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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