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修正能源定義、要求能源供應事業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並規定用電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的能源用戶應設置自用發電與儲能設備。另授權地方政府得委託專業機構或技師執行檢查並增訂違法態樣及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可幫助推動節能與資訊透明,協助地方政府強化能源管理量能,並促使大用電戶提升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的過度依賴。
主要影響對象
用電契約容量達門檻的能源用戶(如工廠、大型用電企業)、能源供應事業、地方政府及受託檢查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explain為空。依why:修正能源定義、增訂能源供應事業公開銷售統計資料、增訂大用戶應設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授權地方政府委託檢查並增訂違法態樣與罰則,具體條號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資訊公開與強制設置儲能可深化節能、提升能源自給並分散電網壓力;疑慮:強制設備投資增加企業成本、門檻認定與罰則是否合理、地方委外檢查的執行能量與一致性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強制設置儲能設備的門檻與時程是本案關鍵,宜留意後續審查與子法對「一定容量」的定義。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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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6-12,2026-06-1
交付審查2026-06-12,2026-06-1
案由
本院委員陳亭妃、蔡易餘等20人,為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除修正本法能源定義,明確能源管理範疇外,明定能源供應事業應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以精進能源管理措施,深化節能意識及自主節能。另,為提升能源用戶之自給能力及降低其對電網之過度依賴,增訂能源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之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而為擴大地方政府參與節能管理,授權地方政府得委託專業機構或技師執行本法有關檢查事項,並增訂違法態樣及其罰則,以促使廠商及業者落實節能相關規範,促進資訊公開與強化管理量能,並促使能源用戶落實能源管理責任,爰擬具「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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