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能源管理法》第二條,在能源定義中增訂「再生能源」一款,並比照《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定義,涵蓋太陽能、生質能、地熱、海洋能、風力、水力、廢棄物利用等。提案理由為現行法制定於民國68年,主要規範進口化石能源,已需與再生能源趨勢接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能源管理法》與再生能源發展趨勢與相關法規定義一致,補上現行法對再生能源的明文規範。
主要影響對象
再生能源業者、能源主管機關及一般用電大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第二條增訂第一款「再生能源」之定義,內容比照《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將再生能源納入能源定義可使法制與國際趨勢及國內法規接軌;疑慮:僅增訂定義而未配套其他條文,實際規範效果與後續適用範圍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定義性修法常牽動後續適用,建議留意是否有配套條文一併調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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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5-22,2026-05-2
交付審查2026-05-22,2026-05-2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有鑑於現行《能源管理法》六十八年間制定公布之時,係為規範我國高度仰賴進口之化石能源,惟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及技術進步,再生能源現已成為國際上能源使用趨勢,爰於該法第二條增訂第一款「再生能源」。復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再生能源定義為: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爰擬具「能源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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