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主張將原住民請領年齡由六十五歲降為五十五歲,理由是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較全國低,並比照其他法律既有的原住民提早請領規定。同時刪除條文名稱中的「暫行」二字,因施行近三十年已非階段性立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原住民老農可提早十年請領福利津貼,並使制度與國民年金等法律的原住民年齡規定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老年農民、農業與社福津貼主管機關及國庫。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增訂原住民申領年齡降為五十五歲之規定,並將法律名稱與條文中的「暫行」二字刪除;確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原住民平均餘命較短、應符合其他法律既有的五十五歲規定、條例已非暫行性質應正名;疑慮:擴大請領年齡將增加財政支出、不同族群間給付年齡差異的衡平性、財源如何因應。
政治雷達小叮嚀
福利請領年齡調整涉及財源與跨制度衡平,可關注主管機關的經費估算與適用範圍說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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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等18人,針對現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並未將原住民之適用年齡,降為五十五歲,不符合近年國內原住民族立法之普遍趨勢,且本條例自民國八十四年施行迄今,已近三十年,不應繼續使用「暫行」之名,應將「暫行」二字刪除,以符合本法已非階段性實施之性質。準此,爰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近五年內政部之統計資料,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較台灣地區人民平均餘命少8.17歲,且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109年5月版之「105~106年原住民族人口及健康統計年報」,105年男性原住民族之平均餘命為67.5歲,女性為76.4歲,分別較全國男性及女性低9.3歲及7.0歲。因此,原住民族老年或年長者之定義,不應與一般漢民族之六十五歲相同,而應普遍降低十歲,以符合人口發展之現況。
二、另查近年相關法制,舉凡「國民年金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皆已將原住民可申請退休請領給付相關年金之年齡降低至五十五歲,爰參酌上開法律規定,為相同之修正,以求制度適用之一致性。
三、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349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迄今已近三十年,且歷經十一次修正,已非僅適用一定期間具階段性目的之法律性質,不應繼續使用「暫行」之名,以符合本法長久實施之現況。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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