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18590000

「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三讀)
最新進度
2024-04-2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黃捷等17位委員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鑑於工廠負責人對危險物品未盡申報督導之責、且有規避調查情形,擬移除第三十一條給予的一次免罰改善機會、新增逕處罰鍰條文,並對規避妨礙調查者處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工廠申報、督導與接受調查的責任,便利主管機關稽查,避免工安事故重演。
主要影響對象
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的工廠負責人、勞工、救災人員及周遭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十四(逕處罰鍰)、修正第三十一條(移除第一項第七、八款)、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規避妨礙拒絕調查處五至十萬元、得按次處罰)、修正第三十九條施行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免罰機會造成僥倖心理、應逕行裁罰並嚴懲規避調查;疑慮:取消改善期是否給予合理程序、按次處罰額度等,各方意見不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案特別針對「規避調查」另立罰則,是與其他工輔法版本的明顯區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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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委員會審查2024-04-24
委員會審查2024-04-25
委員會發文2024-04-29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鑑於近年重大工安事故頻傳,往往造成工廠及周邊人員傷亡、環境污染及財產損失,其原因多出於工廠負責人對於廠內危險物品未善盡申報及督導管理之責,然依據現行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之規定,工廠負責人得獲得一次改善機會而免遭處以罰鍰,致其往往心生僥倖心理,而未如實依規定申報及管理,且部分工廠對於主管機關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需要而派員入內調查的情形,竟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之消極作為,為強化工廠負責人申報、督導、管理及接受調查之責,俾利主管機關之稽查管理,避免環境污染及工安事故再度發生,爰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罰鍰額度,並修正由主管機關逕行處以罰鍰,同時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爰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十四,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工廠負責人未如實辦理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危險物品及申報規定,主管機關逕行處以罰鍰。
二、修正第三十一條,移除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改以增訂條文第二十八條之十四進行裁罰。
三、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對於對於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者,逕行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四、修正第三十九條,修正條文施行日。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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