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黃建賓、李彥秀等17位委員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修正,鑑於屏東明揚大火因安全資料表缺失使消防員在不明狀況下救災,擬將危險物品罰則移列新條文並提高罰鍰為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督促工廠落實危險物品申報,降低救災人員救災時遭遇不明危害的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的工廠負責人、勞工、消防救災人員及周遭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將第三十一條第七、八款移列第二十八條之十四並將罰鍰提高為十萬至五百萬元、修正第三十一條配合條款、修正第三十九條施行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高額罰款可督促工廠申報、保障救災人員安全;疑慮:罰鍰級距高低與比例原則如何拿捏,各方看法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案罰鍰下限訂為十萬元,較部分版本的五萬元為高,可比較各版起罰點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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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4-24
委員會審查2024-04-25
委員會發文2024-04-29
案由
本院委員黃建賓、李彥秀等17人,鑒於112年9月22日於屏東科技園區內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生大火,造成10人死亡,其中4名罹難者為消防人員,係因明揚僅提供安全資料表有缺失,造成現場消防人員在不瞭解現況下進行救災導致發生憾事,為強化相關危險物質堆置情況,避免在有不明危安狀態下進行救災,爰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公布施行,雖歷經三次修正,但仍無法解決工廠危安問題,導致出現重大傷亡。
二、鑒於明陽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火案造成重大傷亡,顯見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時,未善盡安全管理之責任,導致發生環保、工安事故,不僅危害廠內勞工及協助救災人員之生命安全,更危及周遭工廠或居民之權益,為強化針對工廠危險物品之管理,爰將現行第三十一條第七款及第八款移列第二十八條之十四,將罰鍰數額提高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藉由高額罰款督促工廠落實對於危險物品之申報義務,俾利主管機關適時查核管理,降低救災人員搶救時遇到不明危害之機率。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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