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18400000

「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3-2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增列「家庭照顧津貼」給付項目,明定受僱者為照顧未滿七歲生病或遇緊急事故的子女而請家庭照顧假時,請假期間工資以六成發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育兒勞工請家庭照顧假時不再全無薪資,由就業保險分攤部分育兒照顧成本,協助兼顧工作與家庭。
主要影響對象
育有未滿七歲子女的受僱勞工、雇主及勞動部(就業保險基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之三,增列「家庭照顧津貼」給付項目並明定請假條件及工資六成發給標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減輕育兒勞工經濟壓力、營造友善職場、回應少子化;疑慮:就保基金負擔與費率影響、給付資格與請假天數認定、可能影響雇主人力安排。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新增給付涉及就保基金財務,可關注精算評估與費率影響說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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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黃健豪、林沛祥等20人,現今國內少子化情形嚴重,肇因於民眾在養育幼兒時面對之困境重重,包括現行法令規定受僱者不得使未滿七歲子女獨處或不當之人代為照顧,然而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家庭照顧假時,雖併入事假卻無薪資,已損及受僱勞工發揮家庭照顧之功能,顯不合理。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家庭照顧津貼」之給付項目,明定受僱者因子女生病或緊急事故之發生,須親自照顧未滿七歲以下子女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期間工資以六成發給,以協助育兒勞工兼顧工作職場與家庭生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內少子化情形嚴重,肇因於養育幼兒期間遇到的許多困境,嚴重影響受僱者照顧幼兒與職場間之衝突。就如2019新型冠狀病毒發生時,政府宣布延後開學、照常上班,受僱者申請防疫照顧假照料幼兒,然請假可不給薪,迫使勞工面臨家庭與工作之兩難,無異為一種變相懲罰,損及勞工照顧幼兒,也減少生育意願。
二、營造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是勞工主管機關促進就業重點工作之一,就業保險法既以促進就業為目的,勞工為育兒所衍生之成本,就業保險理應共同分攤,令勞工無後顧之憂,幫助收入較低之家戶或單親勞工,減少經濟負荷,幫助其生養育之意願。
三、爰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增列「家庭照顧津貼」之給付項目,明定受僱者因子女生病或緊急事故之發生,須親自照顧未滿七歲以下子女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期間工資以六成發給,俾打造友善勞動職場。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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