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將禁止政府置入性行銷的規範對象,擴大納入「由政府派任負責人、總經理或執行長之公民營事業」。提案理由是現行規範僅及政府持股過半事業,留有漏洞。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擴大行政中立與置入性行銷規範的適用範圍,減少政府透過所派任主管的事業進行隱性宣傳。
主要影響對象
政府派任負責人之公民營事業、媒體、行政機關與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於規範對象增列「由政府派任負責人、總經理、執行長之事業」。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行政中立與新聞自由、堵住規範漏洞;疑慮:適用對象認定與執行界線須明確以免過廣。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留意「政府派任」的具體認定範圍如何在條文中界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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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洪孟楷、顏寬恒等17人,根據現行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範之對象限於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然百分之五十以下事業即可不受規範,且置入性行銷的樣貌其實有多種不同形式,而執行機關更不限定於政府,但並不能保證政府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下之事業單位所執行的置入即不代表政府的意識,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在此即生模糊而有所遺漏。有鑑於此,爰擬具「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擴大規範範圍,使其包括「由政府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總經理、執行長之事業」,以確保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目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範之對象限於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然百分之五十以下事業即可不受規範,且置入性行銷的樣貌其實有多種不同形式,而執行機關更不限定於政府,但並不能保證政府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下之事業單位所執行的置入即不代表政府的意識,本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在此即生模糊而有所遺漏。
二、有鑑於此,爰參考「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擴大本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規範範圍,使其包括「由政府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總經理、執行長之事業」,以確保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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