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讓繼承或受贈取得不動產者,於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的取得成本時,得選擇採用實價登錄資訊,而非僅限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繼承人或受贈人日後出售不動產時,以較接近市價的取得成本計稅,避免房地合一稅負被低估成本墊高。
主要影響對象
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不動產而再出售者及稅捐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允許繼承或受贈取得者選擇以實價登錄資訊作為取得價額計算房地合一所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實價課稅、消除取得成本認定衝突;疑慮:選擇彈性對稅收影響與可能的租稅規劃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案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修正案為配套,建議合併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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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有鑒於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然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卻限制只能按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對繼承人及受贈人再出售該財產時,可能造成不合理稅賦負擔。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繼承或贈與者得選擇採用實價申報登錄資訊作為遺產或贈與時之取得價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範,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並得供查詢,顯示不動產交易實施實價登錄資訊已足為取得價額參考。
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起實施主要目的在實價課稅,然現行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規範,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為取得額。雖有利於繼承人及贈與人繳納遺產稅及贈與稅,但不利於繼承人及受贈人再出售該財產時,可能需負擔較高房地合一所得稅之不合理情形。
三、所得稅法第四條要求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規範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確限制繼承或受贈時之時價計算方式,顯與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有所衝突,考量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比實價登錄晚施行,建議納稅義務人可選擇採用實價申報登錄資訊作為計徵遺產或贈與時之取得價額。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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