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是《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的修正草案。重點在將「國土保安用地」明文納入禁伐補償的適用範圍,並認為現行補償金額過低,主張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使用限制嚴格的國土保安用地也能適用禁伐補償,並讓補償金額隨物價調整,有助於衡平族人因禁伐所受的損失。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持有國土保安用地等保留地的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及中央主管機關與預算。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將國土保安用地納入禁伐區域劃定範圍)與第六條(補償金額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參酌國民年金法、老農津貼條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國土保安用地使用限制更嚴卻未獲補償並不合理、補償應隨物價調整以落實原基法寬列預算義務;疑慮:擴大適用範圍與調高金額的財政影響需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同條例其他修正案重疊,建議比較納入範圍與調整方式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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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委員會審查2024-04-17
委員會發文2024-04-18
黨團協商2024-05-02
黨團協商2024-06-04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林倩綺等18人,針對現行《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未明文將國土保安用地納入禁伐補償之適用,並考量現行法定補償金額過低,有必要適度調高等事項,爰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五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並公告之:一、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二、依法劃設為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三、依法劃設為國家公園之區域。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禁伐之必要。同法第六條規定,依本條例核發禁伐補償金額度如下: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前項禁伐補償金額度,於核准補償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四位數為止。
二、現行第五條未明文將國土保安用地納入禁伐補償之適用,惟根據同法第一條,達成維護國土保安、涵養水資源、綠化環境、自然生態保育及因應氣候變遷、減輕天然災害,為制定本法之目標,且原住民族先人之土地,基於法律規定已禁止砍伐自己種植之林木,則法理上應一體適用禁伐補償,方為合理。且現行法規對於國土保安用地之使用限制,遠較林業用地更為嚴格,然國土保安用地卻無法同樣適用禁伐補償,殊不合理。
三、近年,又因政府施政不利,消費者物價指數不斷飆升,本法第六條核發禁伐補償金額度,業於108年調升為每公頃三萬元,仍無法衡平物價上漲與原住民生計的問題。故參酌《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原住民禁伐補償之金額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與時調整,以貫徹《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政府應寬列預算之義務。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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