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16470000

「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3-2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明定總統或權責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實現公投案內容的必要處置,逾期或不符者其首長應立即辭職,並將公投結果對立法及行政機關的拘束力由二年延長至四年。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強化公投結果的執行力與時效,使通過的公投案更能被落實,提升直接民主的拘束力。
主要影響對象
總統、行政與立法機關、公投提案方及全體選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條,增訂三個月內提出必要處置之期限與首長辭職規定,並將第四至六項對立法、行政機關之拘束力由二年延長為四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主權在民、強化責任政治與公投執行;疑慮:辭職要件與拘束力延長對權力分立與政策彈性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留意「必要處置」的認定與辭職責任條款在審議中的攻防。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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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顏寬恒等19人,為落實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依據公民投票結果之重大政策實踐至關重要,然而現行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對於實現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以及對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之拘束力等相關規範未臻完善。有鑑於此,爰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於「三個月」內提出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逾期未提出或提出之必要處置未符合公民投票案之內容之行政處分、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或執行法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未即停止執行者,權責機關之首長應立即提出辭職;另經全國性公民投票創制之立法原則、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或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對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之拘束力延長至四年,以實踐直接民主,並落實主權在民之思想,以符責任政治與民意政治之理念。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有關重大政策之公民投票,依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關重大政策者,對於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並無期限要求。倘若縱經公民投票通過有關重大政策,總統或權責機關仍刻意拖延拒不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無疑係對直接民主之忽視,為此爰明訂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於「三個月」內提出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且違反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行政處分、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或執行法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應即停止執行。逾期未提出、提出之必要處置未符合公民投票案之內容或違反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行政處分、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或執行法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未即停止執行者,權責機關之首長應立即提出辭職,以符責任政治與民意政治之理念。
二、依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經全國性公民投票創制之立法原則、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或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對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之拘束力僅維持二年,鑒於公民投票即是直接民主的表現,其拘束力自不應僅維持二年,爰予修正延長至四年,以實踐直接民主,並落實主權在民之思想。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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