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增訂不在籍投票相關內容,讓選舉人得透過事先申請「移轉投票」,或由直轄市、縣市選委會特設投票所,在非戶籍地投票,以降低返鄉投票的障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因工作、就學、公務、服刑羈押、身心障礙、孕產或傷病等無法返回戶籍地者,較有機會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權。
主要影響對象
投票日無法返回戶籍地的選舉人、選務機關、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三條,於現行戶籍地投票原則外,增訂選舉人得以提前申請移轉投票或於特設投票所投票之不在籍投票機制;詳細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票票等值與參政權保障,順應國際做法、擴大公民參與。疑慮:選務安全、防範作票與爭議、行政成本及配套是否完備,社會仍有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不在籍投票常見爭點在「便利參政」與「選務安全防弊」之間,可關注究竟採哪一種方式與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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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黃健豪、廖偉翔、羅廷瑋、張嘉郡、牛煦庭、李彥秀、游顥等26人,為順應國際潮流趨勢、落實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精神,明定有關選舉人不在籍投票之條文內容,排除行使投票權之障礙,進而促進民主深化、擴大公民參與,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其中「另有規定」,係指同條文第二及三項所稱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之選舉人,得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以及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台灣目前並無完整的不在籍投票制度,僅前述兩類人員得適用「移轉投票」的制度。
二、不在籍投票是立憲民主國家保障公民基本參政權的一種投票機制,學理上,支持不在籍投票制度的主要觀點,係為確立民主國家「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憲法價值與民主政治發展意涵。不在籍投票係指選民在投票日因故無法親往戶籍地投開票所行使投票權,而事先向選務機關申請改以其他地點或方式投票。又不在籍投票可區分為移轉投票、通訊投票、代理投票、建置特別投票所投票與提前投票等五種方式。
三、隨著社會劇烈變遷,人民的居住方式及工作型態亦有明顯變化,間接影響關心政治時事、實踐參政投票的行為模式。長期以來,有許多投票權人因工作或就學因素,於投票日不克返回戶籍地投票所進行投票,抑或因返回戶籍地投票之時間金錢成本,進而影響投票意願。又,執行必要性公共勤務人員(軍人、警察、消防救護、獄政人員等)、在監受刑人及受羈押收容人,或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傷病而不良於行者,甚至近年因疫情需受檢疫隔離的人民,皆因我國不在籍投票制度尚未完備,而無法行使投票權。
四、我國針對採行不在籍投票制度已研議多年,為落實憲法所保障人民之選舉權,減緩民眾的政治疏離感,擴大政治參與的機會與環境,本法修正草案明定選舉人得透過提前申請移轉投票之方式,或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特設投票所供適用對象投票使用。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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