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13220000

「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4-04-2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高金素梅、鄭天財等17位委員提案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新增「原住民族政團」的規定。讓原住民立委可依民族意願組成原住民族政團參與議事與黨團協商,而不必為此退出原所屬政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原住民立委可在不脫離原政黨的情況下另組原住民族政團,較能集中表達原住民族群民意並參與法案協商,落實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政治參與的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立法委員、各黨團,以及關注原住民族群權益與議事運作的群體。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於黨團與政團規定中新增得依原住民立委意願成立「原住民族政團」的條文;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政治參與、避免族群民意被主流壓縮;疑慮:可能被質疑改變協商生態或對非原住民團體適用標準的一致性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案牽動黨團協商規則,建議留意政團門檻與協商席次如何認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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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4-10
委員會審查2024-04-11
委員會審查2024-04-22
委員會審查2024-04-25
委員會發文2024-04-29

案由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等17人,有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其除體現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立法委員保障名額、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四章之一規範保障名額外,原住民族族群權益推動主要為中央政策,中央民意機關有別於地方民意機關,立法院相關規範由立法院組織法定之,對於議事運作亦有別於地方行政機關,為落實國家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政治參與,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原住民族政團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為確保原住民立法委員落實族群民意,得基於原住民族意願參與法案黨團協商,且避免族群權益因主流族群民意遭受壓縮,落實憲法增修條文之宗旨,應依原住民立法委員意願得成立原住民族政團。
二、依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範,若有所屬政黨之立法委員,在組成或參加黨團或政團時,皆以所屬黨籍為參加之依據,故若要成立原住民族黨(政)團,各黨籍之原住民立法委員皆須退出其所屬政黨,無異於影響原住民政治參與之展現。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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