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於標售繼承土地或建物前,除原有公告三個月外,新增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毗鄰地所有人及拍賣土地持分人,以保障其優先購買等權益並防止國土破碎化。
能幫助到什麼
對繼承人、毗鄰地所有人及共有持分人而言,可更確實得知標售訊息、及時主張優先購買權,減少因不知公告而錯失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繼承土地建物的繼承人、毗鄰地所有人、共有持分人及辦理標售的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三項,於原公告程序外新增標售前應以「書面通知」相關當事人。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當事人財產權與優先購買權、防止國土破碎化並便民;疑慮:書面通知的行政成本與送達困難、對標售程序時程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重點在新增書面通知程序,可關注通知對象範圍與送達效果的條文文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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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5-22
委員會發文2024-05-29
案由
本院委員蔡易餘、王美惠、陳冠廷等17人,鑒於現行《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為防止國土破碎化,新增書面通知繼承人、毗鄰地所有人及拍賣土地持分人,以充分保障其權益,並求便民及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爰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二、惟實務上,繼承人、毗鄰地所有人及拍賣土地持分人無法主動得知繼承發生之情況並非罕見,難以期待標售土地或建物公告毗鄰地所有人能在三個月內主動於地方政府公告得知。為防止國土破碎化,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書面通知毗鄰地所有人。爰修正第三項,新增「書面通知」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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