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六條,明定開發單位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舉行公開會議時的書面通知對象範圍。提案指現行作業準則通知地方政府、議會與村里等單位,卻未納入開發所在地立法委員,欲將其補列。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開發所在地的立法委員可同步獲知環評公開會議資訊,提案方稱有助代表當地民意參與監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進行環評的開發單位、開發所在地民意代表及當地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於環境影響說明書公開會議應書面通知的對象範圍中,明定納入開發行為所在地立法委員等對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立委代表當地民意卻被排除於通知名單外形成資訊落差,應於法律明定納入;疑慮:立委屬中央民代,將其列入地方開發案通知對象的必要性與範圍認定仍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環評資訊揭露對象的調整,可一併觀察對開發審查程序與時程的實際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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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案由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張嘉郡等20人,鑒於開發行為往往對在地民眾影響重大,然而代表當地民意之中央民代卻因現行法令之闕漏,導致許多開發行為進行中,卻無法得知訊息,更遑論代表當地民意進行監督與反映民情。鑒此,爰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開發單位舉行有關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公開會議時,明定應書面通知對象之範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訂定之目的,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因此,在地民意的參與,對於開發之規劃是一大關鍵。
二、而現有之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定,對於開發行為應實施影響評估者,在規劃時應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製作前,應舉辦公開會議,並書面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開發行為所在地之各級行政單位與民代機關。
三、然而,細究書面通知對象,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直轄市或縣(市)議會、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代表會及鄉(鎮、市、區)之村(里)辦公處,獨缺開發所在地立法委員,導致許多重大開發行為,當地基層民代知情,獨獨立法委員無法得知相關訊息。
四、鑒此,為使開發行為之環評作業能容納更多當地民意,故修訂「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六條修正草案,開發單位舉行有關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公開會議時,明定應書面通知對象之範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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