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將性騷擾與性別歧視的防範與約束機制納入立委行為規範。提案動機是立委身分特殊、與立法院非僱傭關係,現行法下立法院對立委涉及性騷擾或性別歧視言行缺乏約束與調查依據,欲補此法制缺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建立國會內對性騷擾與性別歧視言行的內部約束與規範依據,回應性別平等價值並維護國會尊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立法委員及在國會場域工作、接觸之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加入性騷擾與性別歧視相關行為規範;具體增修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彰顯國會帶頭防範性騷擾、補足立委缺乏約束的法制漏洞、落實性別平等;疑慮:立委身分特殊下的調查權與處置程序如何設計、是否與現行性騷擾防治體系重疊或界線不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國會自律與性別平等,留意條文如何界定約束與調查的具體程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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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4-10
委員會審查2024-04-11
委員會審查2024-04-22
委員會審查2024-04-25
委員會審查2024-05-06
委員會審查2024-05-08
案由
本院委員范雲、林月琴等18人,有鑑於立法委員作為最高民意代表、立法院作為最高民意殿堂,應以最高標準防範性騷擾,以彰顯我國注重性別平等之價值,並維護國會尊嚴;惟立法委員法定身分特殊,與立法院並非僱傭或從屬關係,以致當立委涉及性騷擾或性別歧視之言行時,立法院無從約束之,即使相關言行發生於國會殿堂中,立法院亦無調查權限。為彌補前述法制缺漏,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並促進立委自我約束,爰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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