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殖及繁衍後代為人類生存之基本權利。司法院釋字712理由書指出,「家庭具有繁衍、教育、經濟、文化等多重功能」;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第十二條第一項:「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又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Committee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第14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Comment)闡述,前述公約所稱「健康權」:「既包括自由,也包括權利。自由包括掌握自己健康和身體的權利,包括性及生育自由以及不受干擾之權利……。」 二、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人民平等權,又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本條明文揭示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為例示,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分類標準,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是以促成立法院於2019年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並隨即施行上路。 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2019年上路,同性配偶結婚權益終獲保障,然受限同性別,無法自然繁衍生育後代。現行《人工生殖法》已保障客觀上不能生育之異性配偶,受限同性別而無法生育之同性配偶,自亦應受保障之。為落實憲法平等權,爰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同性配偶納入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