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三條,為健保的「停保與復保」制度補上法律授權依據。因現行停復保規定只寫在施行細則、缺乏法律明確授權,已遭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9號宣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限期失效。
能幫助到什麼
補正違憲爭議、維持停復保制度的合法運作,讓相關規範有明確法律授權,維護法制安定。
主要影響對象
有停保、復保需求的健保被保險人(如長期出國者等)及健保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三條:增列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得就停保與復保事項訂定法規命令(補正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缺乏法律授權的違憲問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應憲法法庭判決、補足法律保留要求,避免制度於期限屆滿失效;疑慮:授權範圍與後續法規命令的具體規定是否周延明確,仍待檢視。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類「補授權」修法是回應大法官判決的常見動作,重點看授權後的命令內容是否明確、合比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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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案由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鑑於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中部分有關停保與復保之規定,因未有法律明確授權,已遭111年憲判字第19號宣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將於判決公告之日起屆滿2年失其效力。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授權主管機關得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中就停保與復保之事項訂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認定,全民健康保險停保及復保制度影響被保險人權利義務,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其重要事項之具體內容,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始符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皆就全民健康保險之停保與復保作規定,卻未有法律明確授權,即就全民健康保險停保及復保等權利義務關係重要事項逕為規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該判決公告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二、又同次憲法法庭亦宣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就停保及復保所設要件,尚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管理自身健康風險之自主決定權及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亦無違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可知憲法法庭認該二款規定實質上並無違憲,僅就其規範事項屬法律保留之範圍卻又法律授權未臻明確而違憲。爰擬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三條增列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得就停保與復保之事項訂定法規命令,以維法制。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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